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发布时间:2024-04-28 04:01:33 来源: sp20240428

  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进入二审    

  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本报记者  亓玉昆

  10月2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骆源作的关于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在五千年的历史发展中,我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正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为祖国发展繁荣而不懈奋斗。在新时代新征程,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对于传承和弘扬民族精神,凝聚人民力量,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增加坚定文化自信方面的内容。据此,草案增加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从多个维度将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传承同爱国主义教育融合起来,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涵育爱国主义精神,以爱国主义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建议,进一步充实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草案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历史文化遗产”“宪法和法律”。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进一步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内容。对此,草案在第七条中增加“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的规定。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将爱国主义教育体现在学校教育活动中。经研究,草案在有关条款中增加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各类教材中,融入校园文化建设,增强爱国主义教育的感染力等内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草案对有关条款进行充实、完善:在关于爱国主义教育应遵循的原则中强调“注重实效,全民参与”;增加军队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面向社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规定;增加宣传和培育运动员等为国争光行为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对此,草案增加规定:中央和省级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统筹,指导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创新爱国主义教育方式,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和平台载体,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有效实施。

  

  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

  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本报记者  黄庆畅

  10月20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国务院组织法是关于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通过现行宪法的同时,通过了现行的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的颁布施行,对明确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保障国务院依宪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沈春耀介绍,修改国务院组织法是新时代国务院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国务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制度保障,是新时代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举措。

  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共18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明确立法目的和国务院的性质地位,明确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完善国务院组成人员相关规定,健全国务院会议制度,完善国务院机构及其职权相关规定,增加国务院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制度措施。

  宪法对国务院的性质地位等作了具体规定,现行国务院组织法未作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宪法有关规定,适应新情况新要求,根据宪法对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的规定,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关于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规定,修订草案明确“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自觉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现行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总结40多年来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实践经验和相关制度规范,作进一步完善。对此,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副总理、国务委员的职责。现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了国务委员职责,修订草案相应增加了副总理职责,统一规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将国务院组成部门正职负责人统一表述为“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将部门副职负责人统一表述为“副部长(副主任、副行长、副审计长)”。

  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等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适应国务院工作特点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工作制度。现行国务院组织法对会议的主要任务以及讨论决定事项等未作具体规定。结合《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实践做法,修订草案增加四项规定: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讨论、决定、通报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国务院根据需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专题会议。

  修订草案还增加相应规定,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国务院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细化规范定密解密管理制度

  本报记者  魏哲哲

  10月20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保密局局长李兆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

  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1988年制定、2010年修订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力促进了保密事业发展,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应对保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密法作出修订:进一步加强党对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管理体制机制;适应新形势下保密工作对象、内容以及职责、任务的深刻变化,修改完善相关保密制度;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保密工作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制度。

  贯彻落实党管保密原则,完善管理体制机制。这次修订,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领导”,明确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提出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和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及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细化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要求,作出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强化保密干部队伍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的规定。

  聚焦实际工作突出问题,细化定密解密管理要求。这次修订,将国家秘密定期审核和解密的成熟做法提炼上升为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明确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细化自行解密规定,明确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未作出延长保密期限决定的,自行解密。进一步细化规范定密解密管理制度,既有利于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注重科技创新,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当前,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应用层出不穷,对保密科技自立自强提出更高要求。这次修订,在总则中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培育保密技术产业,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总体要求;规定涉密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全流程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明确涉密信息系统风险评估要求,避免涉密信息系统“带病运行”;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抽检、复检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针对参与涉密业务的社会组织增多的情况,修订草案规定,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保密管理能力,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同时,为积极适应当前涉密人员管理的新特点、新要求,本次修订细化了涉密人员基本条件、管理要求、奖惩措施等管理制度。

  此外,修订草案还进一步规范了保密监督管理措施,完善了保密法律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

  本报记者  魏哲哲

  10月2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信春鹰作的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入三次审议。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有的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强化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加强入海河流治理,对入海河口水质管控提出明确要求,推进陆域治理海洋垃圾设施建设。对此,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国家实施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使入海河口的水质符合入海河口环境质量相关要求;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设施。

  有的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增加表彰奖励,加强海洋环境监督和保障,提升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能力。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科技化、信息化水平;推进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包括海洋环境保护内容在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对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开展海洋生态修复,强化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一是国家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体系,维护和修复重要海洋生态廊道,防止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二是编制海洋生态修复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三是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

  生态环境部和有的地方、专家、社会公众建议完善海域排污许可控制制度,强化海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相关管控要求。修订草案作以下修改:明确国家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管控,推进海域综合治理,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提升重点海域海洋环境质量;增加规定入海河流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的管控,制定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加强海洋辐射环境监测和管控放射性物质海上处置活动。修订草案作以下修改:增加规定国家加强海洋辐射环境监测,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海洋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禁止在海上处置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

  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本报记者  亓玉昆

  10月2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首次审议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受国务院委托,文化和旅游部部长胡和平对修订草案作说明。

  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现行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公布,曾作过5次修正,2002年作过1次全面修订。这部法律对保护文物安全、规范考古活动、加强文物管理利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代文物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文物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亟须对文物保护法作出修订。

  修订草案在保持章节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将条文由现行的80条增至92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体现新时代对文物工作新要求。明确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有关的文物的保护;要求加强和规范文物价值阐释,促进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明确支持开展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增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等。

  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一是将一些实践证明有效的制度上升为法律。增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制度、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加强对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管理等。二是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确保文物安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予以补助,采取适当方式支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三是加强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增加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程序,以及认定后的报告和备案制度。四是堵住管理漏洞,防止文物损毁流失。明确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征集、购买来源不合法或者来源不明的文物;禁止馆藏文物抵押、质押。五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增加新闻媒体开展文物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舆论监督的规定;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妥善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推动文物合理利用。鼓励文物保护利用研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鼓励以建立博物馆、纪念馆、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方式,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展示文物价值,开展宣传教育。鼓励文物收藏单位积极作为,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并为有关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尽可能向社会开放,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提出要求,明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并规定了法律责任。

  加大处罚力度,有效打击违法行为。规定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执法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增加行政处罚类型,设定不同档次的处罚,并相应提高罚款额度。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改进传染病预防监测预警报告制度

  本报记者  黄庆畅

  10月2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议案的说明。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王贺胜对修订草案作了说明。

  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公布施行,分别于2004年、2013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对有效防治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现行法律制度在疫情监测预警、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应急物资保障等方面存在短板和不足,需要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将疫情防控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在完善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坚持党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统筹各方面力量的制度优势;健全联防联控、分工协作的机制;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部署,建立健全城乡一体、上下联动、功能完备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落实单位、个人责任,加强基层防控工作,实行群防群控;完善传染病病种分类制度。

  立足更精准更有效地防,修订草案改进传染病预防监测预警报告制度。一是坚持预防为主,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行预防接种,强化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防控,加强重点场所防控能力建设。二是加强传染病监测体系建设。建立监测哨点,拓展症状监测,强化联动监测、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疫情。三是细化传染病预警制度。分析评估疫情风险,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必要时由政府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四是改进疫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时限和方式,实行网络直报,畅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公众等的报告渠道,建立报告的激励和免责机制,禁止干预报告。五是完善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公布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及时、准确公布流行传播范围以及确诊、疑似、死亡病例数等信息。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对及时发现并依法报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经调查排除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甲类传染病报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报告、新发传染病报告以及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于两小时内完成传染病疫情信息核实以及向同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工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在完善应急处置制度方面,修订草案规定疫情应对处置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将采取紧急措施的程序由现行的事前报批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紧急措施不当的,上级政府可以调整或撤销;涉及限制铁路、民航的,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办理,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修订草案还强化传染病防治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强调依法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过度收集信息;疫情防控中采用的个人电子风险提示码不得用于疫情防控以外的用途。

  此外,修订草案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强化政府部门、专业机构的责任;针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等行为,增设相应法律责任;区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细化处罚种类和幅度,确保过罚相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

  通报拟审议的法律草案主要情况

  本报记者  金  歆

  1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通报了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主要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杨合庆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慈善法修订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关税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议案等。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充实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的规定,增加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方面的内容,完善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规定等。

  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等作了规定,明确采取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强粮食安全保障。在此基础上,二次审议稿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在总则中强调调动粮食生产者和地方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种粮、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积极性。为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健全保障政策体系,明确国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开展商业性保险业务。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有许多制度创新和务实管用的举措:明确国家实施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要求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国家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体系,维护和修复重要海洋生态廊道;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设施,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等。

  《 人民日报 》( 2023年10月21日 05 版)

(责编:胡永秋、杨光宇)